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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27231号“L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1:36关于第3427231号“LJ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89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川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427231号“L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178件,有多件是摹仿知名品牌,还存在售卖商标和从他人处购买商标的恶意行为,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甚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鱼爪知产售卖商标页面;第三方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除了许可自身旗下企业使用外,从未许可他人使用、乃至于售卖,且被申请人已与鱼爪网站沟通令其下架被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被许可人荣誉证书;CHRISDIEN DENY门店照片、产品宣传图片;LOUIS JAZZ品牌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委托加工证明、购销合同、发票、店铺租赁合同;《律师函》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郑焕明于2003年1月7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10年1月13日转让予香港CD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经查,虽然争议商标现注册人香港CD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二百余件,但本案争议经过转让,原注册人郑焕明名下共申请注册八件商标,数量较少,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图片、产品图片、购销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其名下CHRISDIEN DENY、LOUIS JAZZ等商标进行了使用。故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2001年《商标法》对应条款并无此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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