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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1459号“时珍.情SHI ZHEN QIN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1:29关于第64971459号“时珍.情SHI ZHEN QIN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786号
申请人:湖北珍爱健康产品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1459号“时珍.情SHI ZHEN QIN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2585号图形商标、第10986184号“本草纲目牌 BENCAOGANGMU及图”商标、第8520226号“徐中医 XUZHONGYI.COM及图”商标、第10536007号“东壁堂 公元壹伍伍捌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盒饭、酱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盒饭、酱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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