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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11557号“丰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0:46关于第13311557号“丰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云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能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11557号“丰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44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446号决定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司机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成功注册以来,就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复审商标的撤销行为明显是出于恶意。且申请人就复审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已经经过答辩,并在2021年2月24日商标局作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认为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予以维持。申请人恳请依法审查其提交的商标使用材料,并对复审商标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189号撤销决定;
2、相关运输合同及票据;
3、门店及货车照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部分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2、3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4、相关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汽车租赁合同及发票;
6、相关发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189号撤销决定、证据4相关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汽车租赁合同及发票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汽车租赁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货运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相关运输合同及票据,无对应发票予以佐证,难以证明上述合同却已履行。证据3门店及货车照片、证据6相关发货单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能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货运等服务上却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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