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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6579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39:41关于第63106579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735号
申请人:广州博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6579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4659号“米迦勒天使之翼 MICHAEL'S WINGS VMA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75383号“婧梦 JING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95933号“佰机康美 HUNDRED ORGANICS KANG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63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63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56616号“雅旋 YAX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535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4、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权利人北京畅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畅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2020年01月10日。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北京畅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并未办理商标专用权转让或移转手续。虽然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的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雅璇”与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雅旋”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五、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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