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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4730号“Take 2 Prophe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39:24关于第63484730号“Take 2 Prophec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871号
申请人:得易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4730号“Take 2 Prophe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0901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用于授权访问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磁性数据介质;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商品,只对0910类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删除后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12416号“Prophec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57756号“TAKE”商标、第28589988号“梦语者·梦神 PROPHECY TECHNOLOGY STREAM OF CONSCIOUSNESS及图”商标、第28586658号“梦神·梦语者 PROPHECY TECHNOLOGY STREAM OF CONSCIOUS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详情、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网络介绍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0901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用于授权访问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磁性数据介质;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商品,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检测基因序列的实验室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Take 2 Prophecy及图”与引证商标二“TAKE”、引证商标三、四的英文显著识别部分“PROPHECY TECHNOLOGY”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检测基因序列的实验室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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