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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8035号“帼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38:02关于第64218035号“帼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185号
申请人:海南唯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8035号“帼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帼颜”构成,“帼”指的是“古代妇女的发饰”,“颜”有“脸色、面容”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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