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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3399号“蓝天鹅 BLUE S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16:12关于第62793399号“蓝天鹅 BLUE SW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700号
申请人:马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3399号“蓝天鹅 BLUE S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3246号“蓝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60878A号“BLOVES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79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07945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94426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80976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80992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281013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40303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40313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40335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263563号“图形”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40084号“雪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987724号“LIA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6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十一分别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均包含相同文字“天鹅”,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的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燃气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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