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76766号“云谷顾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15:49关于第63176766号“云谷顾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38号
申请人:杭州云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6766号“云谷顾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1650号“云谷城市好聚处”商标、第53285873号“云谷及图”商标、第54508276号“云谷星学”商标、第56780659号“云谷智能及图”商标、第61886695号“云谷云盘”商标、第16487011号“云谷科创”商标、第27840391号“云谷稻场”商标、第22560409号“云谷”商标、第50968249号“云谷学堂”商标、第22854114号“云谷及图”商标、第23180140号“云谷教育”商标、第31385287号“云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第35类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云谷顾问”与引证商标一“云谷城市好聚处”、引证商标二“云谷及图”、引证商标三“云谷星学”、引证商标六“云谷科创”、引证商标七“云谷稻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上,申请商标“云谷顾问”与引证商标八“云谷”、引证商标九“云谷学堂”、引证商标十“云谷及图”、引证商标十一“云谷教育”、引证商标十二“云谷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