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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5734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3:12关于第5455734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25号
申请人:九江庐山浔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5734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301597号图形商标、第34283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2年8月20日的第180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宣告无效,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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