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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94636号“译青春YIQINGC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3:03关于第54694636号“译青春YIQINGCH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8235号重审第0000001501号
申请人:隋馨慰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8235号《关于第54694636号“译青春YIQINGC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4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不明显,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3202群组上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3202群组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3201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在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果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清饮料;气泡水;果汁;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昔;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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