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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26354号“抖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1:29关于第42226354号“抖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785号
申请人:湖南鑫丰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诺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2226354号“抖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147件商标,其中在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申请注册95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抖音”、“拼多多”、“丁真”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广泛,以IT产业和电子商务为主,并且包含多个行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系出于公司发展需要,以免他人抢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被申请人“抖”字开头的商标多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延长了商标注册周期,所以只能申请更多商标以避免无标可用情况出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是出于对“抖影”商标的保护,被申请人并未摹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多多”一词显著性弱,被申请人名下“多多”系列商标并非摹仿“拼多多”。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丁真”和“丁真旅游”的注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恶意抢注“抖医”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并无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2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148件商标,其中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在多类别申请注册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的“抖茵”、“抖荫”、“抖莺”等以“抖”字开头的商标、多件“多多查”、“多多游戏”等以“多”字开头的商标及“丁真”、“丁真旅游”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及网络红人名称相近似的商标,例如“抖茵”、“抖荫”、“抖莺”、“多多查”、“丁真”、“丁真旅游”等。被申请人辩称其经营范围广泛,注册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但其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第36类“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已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被申请人在答辩意见里展示的“抖医”、“抖条”等图片仅是APP雏形或内部测试资料,其关于注册商标多系出于对“抖影”商标保护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关于其名下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及正当性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未提出具体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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