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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34252号“5 Differences On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0:16关于第48834252号“5 Differences On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2652号重审第0000000867号
申请人:斯马特项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34252号“5 Differences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02652号《关于第48834252号“5 Differences On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6936号“Differences”商标(被诉决定中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8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演员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16316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72675号“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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