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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1509号“NANIMO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9:00关于第62851509号“NANIM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28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1509号“NANIM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并不包含字母“HMO”,是由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NAN”与精心设计的图形“IMO 及图”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决定书、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NANIMO 及图”组成,其中“IMO 及图”易被识别为“HMO”即“HUMAN MILK OLIGOSACCHARIDE”,可译为“母乳低聚糖”或“母乳寡糖”,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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