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202246号“Lu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7:06关于第60202246号“Lu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287号
申请人:杜斯玛幼儿园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2246号“Lu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4364号“LU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46304号“WowWee LU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圣诞树用小铃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4879号“Lu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76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圣诞树用小铃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圣诞树用小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橡皮泥(玩具)、儿童游戏屋、桌游器具、运动用球、玩具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橡皮泥(玩具)、儿童游戏屋、桌游器具、运动用球、玩具食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橡皮泥(玩具)、儿童游戏屋、桌游器具、运动用球、玩具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圣诞树用小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