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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1847号“ROMANO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2:45关于第63321847号“ROMANO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39号
申请人:格列布伊戈列维奇.罗曼诺夫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1847号“ROMAN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不具有地名概念,其本身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固有属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结果、在先已注册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关联关系情况、宣传资料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ROMANOFF(可译为“罗马的”)”,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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