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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7156号“易普优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44:55关于第64337156号“易普优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60号
申请人:北京易普优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7156号“易普优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8630号“易普优 YIPUYOU”商标、第46608018号“易普能”商标、第4403853号“易普 YiP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普优能”商标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易普优能”商标注册信息及使用资料、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热调节装置、测量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整流用电力装置、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普优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文字“易普”,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易普优”、引证商标二文字“易普能”仅末尾一字之差,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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