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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83010号“金牌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44:03关于第59683010号“金牌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025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醉饮名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1日对第59683010号“金牌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第3128484号“镇及图”商标、第7014275号“镇”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5388349号“镇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文字“镇”,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贵州五星酒厂创始人信息;
2、五星酒厂的介绍;
3、五星酒厂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及生产设备照片;
4、五星酒厂的认证资质证明;
5、五星酒厂接待各级领导人的照片;
6、五星酒厂的获奖证明;
7、五星酒厂参与慈善活动照片与捐赠证书;
8、镇酒系列产品照片;
9、销售发票;
10、电商平台销售的截图;
11、镇酒获奖荣誉证明;
12、镇酒的宣传推广材料;
13、“镇”商标的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清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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