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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269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43:01关于第596269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75号
申请人:铁州首埃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6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20210531号“波司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染料;颜料;油漆;稀料;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防锈油脂;着色剂”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食用色素;印刷油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20210897号“波司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洗衣粉;洗衣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干洗剂;去渍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肥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20211221号“波司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眼药水;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牲畜用洗涤剂;卫生巾;卫生内裤;婴儿尿布;防溢乳垫;药枕”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2类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3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第2类、第3类、第5类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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