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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9067号“MANDARA SP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4:24关于第3629067号“MANDARA SP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铜官区金业箱包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蔓达梦健康中心亚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629067号“MANDARA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87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蔓达梦健康中心亚洲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铜官区金业箱包店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铜官区金业箱包店的撤销申请,第3629067号第3类“MANDARA SP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是其英文商号及主要商标,主要使用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水疗服务上及相关产品上。被申请人品牌多附于五星级饭店或俱乐部内,其水疗中心遍布世界各地。此外,被申请人生产的天然香皂、纯质芳香油精以及传统个人皮肤清洁护理剂,在被申请人开设的MANDARA SPA精品店可以买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官网及品牌介绍;
2、被申请人合作商官网;
3、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
4、被申请人按摩服务宣传册;
5、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图片;
6、媒体、网站对被申请人的相关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向申请人交换了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蔓达梦健康中心亚洲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于200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0年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官网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合作商官网、被申请人服务宣传册、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均为自制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媒体相关报道材料,部分证据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媒体报道中涉及为MANDARA SPA按摩、身体护理等服务,不涉及对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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