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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89782号“椒麻搭档 JIAOMA DAD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4:16关于第64789782号“椒麻搭档 JIAOMA DAD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312号
申请人:王新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9782号“椒麻搭档 JIAOMA DAD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椒麻搭档 JIAOMA DADANG”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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