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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6208号“显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3:08关于第64576208号“显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41号
申请人:中山市显顺塑料扣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6208号“显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0078号“显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抢注,已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因此,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流程状态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波;浴液;去污剂;清洁制剂;挡风玻璃清洗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洗洁精;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滑剂(上浆)、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顺”与引证商标“显顺”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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