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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47898号“龙飞天水 LONG FEI TIAN 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52:04关于第64147898号“龙飞天水 LONG FEI TIAN
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537号
申请人: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7898号“龙飞天水 LONG FEI TIAN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不具备实际含义,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并不会直接将其同“天水市”相联系。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40351号“龙飞白水”商标、第35708154号“龍飛及图”商标、第35725119号“龍飛及图”商标、第63288785号“龙飞”商标、第21639033号“五富珑行 FIVE PHILO及图”商标、第9425513号“成润及图”商标、第11376791号“松帝 SONG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商标消费群体不同。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除“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以外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龙飞天水”与引证商标一“龙飞白水”,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部分“龍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进度查核、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防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防锈、造船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天水”,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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