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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72647号“阿塔布拉克ATABULA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50:27关于第15872647号“阿塔布拉克ATABULA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买买提托合提•艾依沙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买合布白·买买吐松
申请人因第15872647号“阿塔布拉克ATABULA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5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可乐;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保管人员责任、生产制度;
2、购销合同、采购合同、模具加工合同;
3、发票;
4、实际宣传图片;
5、委托检验报告;
6、收据;
7、实际店铺图片;
8、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可乐;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可乐;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制度、实际使用图片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可乐;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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