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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5719号“盛世吃鸡帝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6:04关于第64055719号“盛世吃鸡帝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948号
申请人:李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盛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5719号“盛世吃鸡帝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21638号“盛世花园”商标、第9685571号“盛世老回坊”商标、第4702582号“盛世经典牛排”商标、第8817308号“盛世老铺”商标、第14377919号“盛世酒店 INN HOTEL INN”商标、第14377921号“盛世酒店INN”商标、第36145369号“盛世楼”商标、第13641094号“盛世华宴”商标、第17621045号“盛世玫瑰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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