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4680191号“起源于南洋的雄雞標 AY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3:57关于第54680191号“起源于南洋的雄雞標 AY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268号
申请人:阿衍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680191号“起源于南洋的雄雞標 AY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9898号“雄鸡标”商标、第1313977号“雄鸡 COCK”商标、第1494326号“雄鸡及图”商标、第10031344号“雄鸡 XIONGJI”商标、第12689897号“雄鸡牌”商标、第103500号“雄鸡牌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如AYAM、公鸡图形等均已经获得注册,且经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YAM及公鸡图形商标的公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肉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雄雞標”,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