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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78754号“CC语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6:33关于第56178754号“CC语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9717号重审第0000001237号
申请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9717号《关于第56178754号“CC语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0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并已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一仍有效的服务仅剩“教育”一项,上述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引证商标一亦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据此,因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2888号“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电影剧本编写;电影制作;录像带编辑;数字成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教育”。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497号“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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