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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7976号“架井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6:26关于第63917976号“架井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813号
申请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架井口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976号“架井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是“架视口”的普通话谐音,且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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