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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99350号“Omni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4:23关于第58099350号“Omni 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30号
申请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099350号“Omni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4936号“OMNICOM”商标、第8528351号“Om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6686号“OMNI MOLD”商标、第13068267号“OMNIS”商标、第45006252号“omnicloud”商标、国际注册第1570901号“OMNI OMNIONE及图”商标、第53145056号“Omni及图”商标、第42862085号“OMNI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相关案件决定书、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9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Omni Store”与引证商标二、七的外文“Omni”、引证商标三的外文“OMNI MOLD”、引证商标四的外文“OMNIS”、引证商标五的外文“omnicloud”、引证商标六的独立识别外文“OMNIONE”、引证商标八的外文“OMNIge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开发与区块链相关的软件;医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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