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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9419号“苏千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2:24关于第63099419号“苏千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697号
申请人:连云港千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9419号“苏千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9637号“华夏福漫楼及图”商标、第11000813号“福”商标、第14211685号“福上福及图”商标、第14181322号“来享福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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