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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28420号“S SKEYE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2:15关于第62128420号“S SKEYE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49号
申请人:沃尔沃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8420号“S SKEYE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0112号“SKYLINE”商标、第964852号“SKYLINE”商标、第4714593号“苏邦 S”商标、第12818271号“SKYLINE DESIG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英文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持镜子(化妆镜);浴室化妆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持镜子(化妆镜);浴室化妆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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