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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71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09:24关于第636671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383号
申请人:上海得去潮流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7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应作为整体进行识别与理解,而不应将其拆分为不同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进行判断,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能够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和辨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获得显著性,消费者已将其作为商标,起到了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卖店照片、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过于复杂,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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