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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93699号“香香公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5:39关于第49793699号“香香公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303号
申请人:望金(海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吴启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9793699号“香香公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使用“香香公主”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在知悉“香香公主”商标属于申请人的情况下,却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经查,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名下注册有120余枚商标,且多数商标处于出售状态。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君悦”、“骄子”、“华清池”、“湄公河”、“绿洲袋鼠王”、“冠军驼”等120余枚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先使用“香香公主”商标的证据材料。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君悦”、“骄子”、“华清池”、“湄公河”、“绿洲袋鼠王”、“冠军驼”等120余枚商标,多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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