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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05791号“康普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7:47关于第42705791号“康普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79号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康普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对第42705791号“康普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应用宽带同轴电缆的生产商以及高性能光纤及双绞电缆的供应商,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先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685982号“康普”商标、第7885942号“康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核准将损害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及企业信息;2、申请人2016-2017年报;3、谷歌、百度翻译结果公证书;4、在先裁定;5、检索报告;6、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资料;7、申请人的荣誉资料;8、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14日第1751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7类电缆铺设;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修保险锁;家具保养;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电话安装和修理;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37类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修保险锁、家具保养、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修保险锁、家具保养、维修电力线路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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