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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7691号“奥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7:05关于第63137691号“奥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256号
申请人:天津凯博特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7691号“奥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0323号“奥炁”商标、第62071484号“奥炁 ORIQI”商标、第62082557号“奥·炁 ORIQI”商标、第60956062号“气奥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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