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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1522号“喉火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6:01关于第63341522号“喉火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964号
申请人:李凯
委托代理人:南昌点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1522号“喉火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第43类服务上,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喉火爆”使用在指定的餐厅、酒吧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喉火爆”使用在指定的餐厅、酒吧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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