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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7656号“BAO 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5:54关于第62897656号“BAO 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9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纵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656号“BAO 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28992号“BAO-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版权授权书、营业执照、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用印章、印章(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章(印)、墨水印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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