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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12442号“V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4:08关于第18112442号“V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0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多玩具娃娃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麦运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12442号“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7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沃多玩具娃娃品牌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丹麦运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8112442号第25类“V”注册商标,原第181124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商品在ebay网上持续售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ebay网上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复审商标品牌展示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品牌展示页无证据形成日期,且为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ebay网上销售页未显示时间,未显示使用主体。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我局向申请人交换了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展示页为无证据形成日期的自制证据,ebay网上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商品销售页无证据形成时间且为域外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境内予以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中国境内经过真实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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