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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07号“CIN 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4:00关于第635807号“CIN 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6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音图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福州蒙酷服饰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远明)
申请人因第635807号“CIN 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758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及商标被授权人主体信息;
2、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产品照片;
4、在先裁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君豪服装开发有限公司于1992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199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1998年5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张文亮。2015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中山市亿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2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刘远明。2022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还拥有第16050353号“CIN2”商标,上述商标均由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刘远明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3、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授权沧州迅销服装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证据2显示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被授权人沧州迅销服装有限公司与余晶、刘敏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发票备注信息中也显示了“CIN”服装。其他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均显示了“CIN2”标识。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及商标被授权人主体信息、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被授权人沧州迅销服装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男T恤衫商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牛仔裤、牛仔服、成品衣商品与复审商标被授权人沧州迅销服装有限公司销售的*服装*男T恤衫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产品照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先裁定与本案无关。因此,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内在衣服、牛仔裤、牛仔服、成品衣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衣服、牛仔裤、牛仔服、成品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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