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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11358号“新朴恒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51:56关于第57211358号“新朴恒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17号
申请人: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211358号“新朴恒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2261号商标、第253343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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