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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98166号“华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51:49关于第57898166号“华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9124号重审第0000001261号
申请人:海口华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9124号《关于第57898166号“华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026号行政裁定书,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申请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893号“華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裁定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葡萄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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