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79040号“无界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50:59关于第63579040号“无界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898号
申请人: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9040号“无界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8708号“無界鲜卤百味”商标、第62764799号“无界潮UNBOUNDED TIDE PRODUCT及图”商标、第62750753号“无界文化WUJIEWENHUA”商标、第61240717号“无界视光”商标、第15495581号“无界招商”商标、第59980330号“无界潮品”商标、第17559457号“无界代码”商标、第50896362号“无界书店U Booksto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00242号“PRO WORKWEAR CS. AND C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3113号“proservice”商标、第19962299号“宝思顾问PRO POSITION MANAGEMENT SEARCH及图”商标、18230472号“PRO Juice及图”商标、第8616031号“Pro.Lab”商标、第63062498号“Ford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引证商标十三已于2022年1月27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十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十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