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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72050号“济善优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50:52关于第62872050号“济善优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62号
申请人:聊城济善优扬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2050号“济善优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7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中的汉字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化学药物制剂与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化学药物制剂、杀寄生虫药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化学药物制剂等两项商品以外的兽医用杀虫洗涤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兽医用杀虫洗涤剂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药物制剂、杀寄生虫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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