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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04524号“爱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7:08关于第23304524号“爱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萌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原创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4524号“爱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63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查询,发现复审商标的商品从未在中国大陆市场中出现,在相关搜索引擎中也未发现有复审商标商品的任何介绍。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申请人无法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说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广泛并积极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爱动”相关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及房租租赁凭证,爱动idong健身场馆照片、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书;
3、被申请人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及发票;
4、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奔驰体质监测项目”服务合同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5、被申请人参加的展会相关资料;
6、被申请人“爱动”体育设施中标相关资料;
7、爱动科学健身解决方案的宣传资料;
8、爱动科学健身流程资料;
9、爱动健身云服务平台截图页面;
10、爱动产品的相关专利证书;
11、爱动相关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12、爱动科学健身设备企业标准及相关资料;
13、专家讲座采购合同及发票;
14、CCTV记者对爱动教练机等产品的互动体验报道;
15、爱动科学健身馆视频介绍、爱动云教练健身馆视频介绍;
16、爱动运动王产品发布、爱动智能教练机使用说明书及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该证据包含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改变了显著部分,非对复审商标的规范使用。被申请人并未规范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类别。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气道训练;体操训练;体育场设施出租;运动场出租;体育教育”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13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爱动”科学健身馆于指定期间内在深圳市方大大厦进行了实际经营。证据3中被申请人与人民政协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就“爱动吧智能科学健身馆”进行合作,被申请人承建“爱动吧智能科学健身馆”落地人民政协报社并向其提供健康课程等服务内容,同时有被申请人开具的健身服务费发票予以佐证,证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证据9爱动健身云服务平台截图页面、证据15爱动科学健身馆视频介绍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健身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气道训练;体操训练;体育场设施出租;运动场出租”服务与健身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其余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气道训练;体操训练;体育场设施出租;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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