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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04813号“BOSS直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4:43关于第21904813号“BOSS直聘”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艳梅
申请人因第21904813号“BOSS直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67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安排开展的相关讲座、论坛宣传报道页面截图;
2、BOSS直聘app中游戏模块界面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电子证据:
3、申请人“BOSS直聘”所获荣誉;
4、申请人出品制作电视节目证据;
5、广告宣传合同、广告投放实际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在第41类“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安排开展的相关讲座、论坛宣传报道页面截图,该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以及申请人为应届毕业生举办的招聘平台等相关宣传报道,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所获荣誉,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相关就业指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实际提供的该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使用可以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申请人出品制作的《老板不知道的我》以及《总有好事在春天发生》节目,同时附有相关宣传报道,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的游戏模块截图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申请人开发该游戏并使该游戏进入市场领域,且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在“动物训练、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为非类似服务。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有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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