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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4338号“云上谷里 YUNSHANGGU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4:21关于第64484338号“云上谷里 YUNSHANGGU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00号
申请人:云南云上谷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4338号“云上谷里 YUNSHANGGU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86672号“云里谷上tea及图”商标、第30388990号“云谷里上”商标、第63232562号“云上坝里”商标、第18345544号“雲上竹里及图”商标、第47946430号“云上简里”商标、第20462267号“云上谷丰GF-online及图”商标、第25313648号“云上谷村”商标、第62970536号“云上里 THE CLOUD TOW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八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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