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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4332号“DUD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5:01关于第63524332号“DU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96号
申请人:上海笃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4332号“DU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3611号“DUDAO”商标、第22152079号“DUDAO”商标、第17993607号“DU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所处行业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在第6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结构建筑;金属窗;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桥梁支承;电缆桥架;金属支架;钢制卷帘;金属门;装有光伏电池的金属屋顶板;门用金属阻尼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杆;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计;技术研究;城市规划;工程绘图;工程设计服务;材料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和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所处行业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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