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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0581号“元集 万物生EVERYTHING IS BOR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4:53关于第63310581号“元集 万物生EVERYTHING IS
BOR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91号
申请人:成都芳之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0581号“元集 万物生EVERYTHING IS BO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8339号“万物生及图”商标、第10505304号“万物生”商标、第54532327号“万物生”商标、第51974634号“万物生颐养花园”商标、第42006196号“沅集”商标、第58860651号“万物资生”商标、第43707457号“真元集ZHENYUAN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口红;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洗面奶;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元集”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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