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234526号“小玛出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9:43关于第62234526号“小玛出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85号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4526号“小玛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42215号“小马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0467号“小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180935号“小玛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89168号“小马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304306号“蒙烟惠客MENG YAN HUI 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62391号“分形FE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