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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89520号“蚁族装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9:36关于第60989520号“蚁族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71号
申请人:河南蚁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9520号“蚁族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形成自身应有的显著性,可以有效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81645号“蚁族文化传媒及图”商标、第33811094号“蚁族果园及图”商标、第11635705号“蚁族ANTSZONE”商标、第60492338号“蚁族众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开来,不至于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工商信息;荣誉资质;合同及发票;“蚁族装饰”施工现场及效果图;申请人官网相关评价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蚁族”,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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