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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7676号“SEVENS W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7:59关于第62447676号“SEVENS W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12号
申请人:刘佳一
委托代理人:权融知识产权代理(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7676号“SEVENS W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61347号“SUPER SEVEN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使用在“葡萄酒”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EVENS”翻译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6月1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WINE”可译为“葡萄酒;果酒”,指定使用在“葡萄酒;苹果酒”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排除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苹果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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